{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一工业区华源小区**第**B。
法定代表人:刘德埕,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浩坚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188工业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刘荷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东莞市欧希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井巷村建新路** 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凌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宝安大道**201/div> 法定代表人:刘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索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浩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坚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东莞市欧希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希德公司)、深圳市华凌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度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索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一)索艾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经营地以及被诉侵、经营地以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将不利于案件的事实查明,亦将增加索艾公司的诉讼成本。
浩坚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欧希德公司、华凌度公司、天猫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有多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地、各被告的住所地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一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浩坚公司诉称欧希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被诉侵权产品“键帽”,索艾公司、华凌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该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浩坚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浩坚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索艾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欧希德公司,欧希德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实施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且欧希德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等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以及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索艾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李自柱 审判员 欧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浪 书记员王茜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2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何鹏 审判员:李自柱、欧宏伟 法官助理:罗浪 书记员:王茜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2日 涉案专利 “一种可拆装的电镀边框方形键帽”实用新型专利( ZL201721063575.3)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浩坚电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东莞市欧希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凌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市索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地域管辖连结点的确定 裁判观点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有多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地、各被告的住所地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一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