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16号原告:刘权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川宇永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1469909R。
法定代表人:郏玉英,总经理。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北京川宇永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30××××.8)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刘权行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权行负担。
原告刘权行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