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579号原告:张贵甫,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深圳市创新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国际电子城迷你数码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9710X2。
法定代表人:郭韶珩。
原告张贵甫与被告深圳市创新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张贵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贵甫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