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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容城县福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96民初24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容城县福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福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96民初24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容城县福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大河镇胡村幸福街向前2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CP1KX48. 法定代表人:程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成,女,汉族,1988年9月2日出 —2— 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大河镇胡村幸福街向前2里**,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容城县福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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