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3民初16249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青龙,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157072。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195885。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宝乐奇玩具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北路1002号瑞思国际大厦B座6C。
经营者:杨琼梅,女,汉族,1996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加静,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175462。
上列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宝乐奇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加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1月2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深圳市罗湖区宝乐奇玩具商行”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宝乐奇玩具商行辩称:一、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虽然不能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和票据,但根据淘宝网市场的交易习惯,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同时也是经过网络上购买的。
二、涉案的商标的知名度不高。
三、被告仅仅销售了二百多个商品,单价为9.5元,该产品的进货价为4.5元,扣除物流、人工等费用后,被告的获利微小,基本是没有获利。
四、原告的索赔数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并据此查明如下事实:原告系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变形警车珀利”于2013年12月被聘请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
参与了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全球道路交通安全合作伙伴共同发起的“马路天使”儿童道路交通安全公益项目。
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2014年6月已在全球81个国家播放,已在中国玩具市场全国范围内开设了专柜,2014年8月起在中央电视台儿童频道CCTV-14开播。
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于2020年1月2日出具(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伟于2019年12月26日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该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浏览相关网页并对网页页面进行截屏打印后附公证书。
该公证所附照片内容显示:进入“www.jd.com”,在页面搜索栏搜索“银辉玩具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并进入该店铺,该店铺内存在多个“银辉玩具变形警车珀利POLI儿童玩具”的销售链接,销售链接页面中有玩具汽车展示页面;
另登陆“tv.cctv.com”网站,在该网站页面搜索栏输入“变形警车珀利”,显示的搜索结果为《变形警车珀利》的动画片介绍及2015-2016年期间播放的视频链接,其中展示的动画片图片上附有“”的标识。
原告主张在其销售的玩具汽车商品包装上使用了涉案的第11269861号“”商标,并提交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认证通过的视频为证,该视频内容显示在京东商城的店铺网站的“银辉玩具变形警车珀利POLI儿童玩具男孩女孩合金汽车动漫周边”的多个销售链接中,销售页面中所展示的玩具汽车商品外包装均标有案涉“”商标。
2019年11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7009号公证书载明: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玉玲于2019年10月20日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11月4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蔡玉玲使用该公证处电脑,浏览相关网页并在网页内进行操作,后将网页内容截屏打印附公证书;
2019年11月5日,该处工作人员代收申通快递运单号码为773××××0513的快递一件,在该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蔡玉玲对该快递包裹外观及快递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将所得照片附公证书,后该处工作人员对该快递进行封存并将封存物交蔡玉玲收存;
2019年11月6日,蔡玉玲使用该处电脑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以账号250×××@qq.com和密码登录阿里巴巴网络平台,进行查看聊天记录、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和确认收货并打印相应的网页页面附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登陆“https://detail.1688.com/offer/561199180276.html?
spm=b26110380.sw1688.mof001.777.4466fd86ID9UrJ”网页,该网页显示的网店名为宝乐奇玩具商行,在该页面通过账号250×××@qq.com和密码进行登录,点击查看该店铺的商家信息,显示商家名称为“深圳市罗湖区宝乐奇玩具商行”,营业执照显示为被告的营业执照;
返回商品展示页面,该网店显示有“韩国热播动画片poli警车惯性碰撞变形机器人男孩模型玩具”商品销售链接,显示价格9.50元,随后选择“颜色:红色,数量:1”和“颜色:蓝色,数量:2”并点击“立即订购”,形成的订单编号为694670337962147383,随后提交订单通过支付宝支付完成购买;
2019年11月6日,以账号250×××@qq.com和密码登录阿里巴巴网络平台,通过查看订单号为694670337962147383的订单信息,该订单的物流详情显示“物流公司:申通快递,运单号码773××××0513”,后蔡玉玲对该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的操作。
原告当庭(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7009号公证书所附的封存物,经拆封,内有三盒玩具。
玩具盒外包装的正面、侧面、顶部均标有一倒三角形图形,图形的中上部为内蓝边界黄的圆形,蓝色圆形中间位置有横排的“POLI”英文,“O”的中心有一车的图形,“POLI”上方有“ROBOCAR”英文,玩具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合格证书等相关信息。
具体详见附图。
原告主张该玩具外包装上的标识与原告的11269861号“”商标相同。
被告当庭确认(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7009号公证书所载明的“宝乐奇玩具商行”网店系其所经营,该公证书所附的封存物系被告所销售。
原告当庭主张其因本案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700元、购物费38元,律师费尚未实际产生,交通费已实际产生但无具体金额,上述费用均无票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韩国公司,故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
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处理本案纠纷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原告系第11269861号“”商标权利人,该商标目前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系玩具汽车,与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同种商品,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其使用方式已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害原告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根据(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7009号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及所附的封存实物,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上所销售的商品。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实际存在的库存情况,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均未提交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量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宝乐奇玩具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宝乐奇玩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宝乐奇玩具商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宝乐奇玩具商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