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196号 原告: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蓝剑大道2.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邹宗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家丙,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晓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思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中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同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齐天村8组。
法定代表人:江跃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绵竹市同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绵竹市同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绵竹市同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