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东莞市茶山新地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482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东莞市茶山新地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东莞市茶山新地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482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新地水果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泽景果品物流园1区112号铺位。

经营者:林朝敏,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身份证号码450××××××××××××219。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东莞市茶山新地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茶山新地水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