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140号原告:四川大家盛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洪珍,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峰,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商环球(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佩,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大家盛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环球(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四川大家盛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大家盛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