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崔业兵,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吉荣伟,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被执行人:胡建,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关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崔业兵、吉荣伟、胡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崔业兵、吉荣伟、胡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业兵的银行存款709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荣伟的银行存款303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建的银行存款303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