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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崔业兵、吉荣伟、胡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91执373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崔业兵、吉荣伟、胡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崔业兵;吉荣伟;胡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崔业兵,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吉荣伟,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被执行人:胡建,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关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崔业兵、吉荣伟、胡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崔业兵、吉荣伟、胡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业兵的银行存款709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荣伟的银行存款303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建的银行存款303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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