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753号 原告:刘寿高,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斌,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刘寿高与被告李文斌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刘寿高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寿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刘寿高撤回对被告李文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寿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刘寿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