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90号之二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朴成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燕,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诚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丛晓鲁,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诚石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诚石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