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14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一号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树钦,男,1997年7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树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