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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221号
案件名称智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智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G-MEI NETWORK TECHNOLOGY CO.LIMITED)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知民初221号原告:智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G-meiNetworkTechnologyCo.,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属维京群岛托托拉岛罗德城离岸公司中心,邮政信箱957(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凝,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美街868-3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林少文。

原告智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美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游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智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峰、陈凝到庭参加诉讼。

快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快游公司向智美公司返还预付分成款9万美元、授权金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03500元;

2.判令快游公司向智美公司支付迟延返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人民币1503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智美公司与案外人广州瑞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娱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签订《手机游戏〈九剑魔龙传〉独家代理协议(香港、澳门、台湾及东南亚(除越南)地区)》。

该协议约定瑞娱公司应当在2017年7月30日前向智美公司交付符合要求的游戏,若因瑞娱公司原因造成游戏无法准时提供的游戏,智美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瑞娱公司须将已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给智美公司。

另根据协议第6.3.4条的约定,协议无论任何原因终止或提前解除的,瑞娱公司应当将剩余未抵扣完毕的预付金退还给智美公司。

协议签订后,智美公司向瑞娱公司支付了预付分成金9万美元及授权金12万美元。

2018年12月17日,快游公司向智美公司发来《主体公司变更说明》,在该函件中确认瑞娱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涉案游戏收益权转至快游公司,智美公司预付分成金9万美元及授权金12万美元共21万美元已转至快游公司,快游公司确认变更为涉案协议主体。

2020年1月7日,智美公司、快游公司、瑞娱公司三方经协商签订了《协议主体变更确认书》,智美公司同意自2018年12月17日起涉案协议主体双方变更为智美公司、快游公司。

涉案协议终止,终止事宜由智美公司、快游公司按原协议处理。

鉴于瑞娱公司及快游公司未按约定提交游戏,没有履行涉案协议义务,涉案协议已终止,快游公司应向智美公司退还预付分成金9万美元及授权金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03500元。

快游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智美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4日,注册地为英属维京群岛,法定代表人为杨军。

2017年6月1日,瑞娱公司(授权方)与智美公司(被授权方)签订《手机游戏港澳台地区独家代理协议》(以下简称“独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定义。

1.1游戏:指由瑞娱公司自主研发的可应用于Android和IOS操作系统(含IOS越狱)的手机游戏《九剑魔龙传》软件名称为《九剑魔龙传》游戏软件(简称:九剑魔龙传V1.0),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669304号,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3月3日。

1.2游戏软件:指手机游戏《九剑魔龙传》的游戏软件程序(无论是否本地化),包括程序的历史、现在及未来版本……1.3授权区域:即游戏的特定运营区域,是地理上的概念,本协议指: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及东南亚地区(包含新马、泰国地区、印尼,菲律宾,但不包含越南地区)。

1.4.授权期间:即游戏运营推广期间,指本协议生效至游戏在授权地区公开测试之日起两年。

到期后如双方达成一致,授权期自动延长。

1.11首次测试:指授权方完成对游戏的本地化,且将游戏部署到被授权方的服务器后,首次将游戏开放给被授权方进行游戏体验的第一次测验。

1.13公开测试,也加“收费运营”,指通过虚拟货币销售或通过按时长计费、使用者等其他方式,使得游戏的计费系统开始向用户收取费用的阶段……2.各方陈述与保证。

2.1授权方、被授权方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3.授权。

3.1授权方许可被授权方在授权地区独家使用游戏软件的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方式为:……4.运营前准备。

4.1授权方应在2017年7月30日前,向被授权方提交能符合被授权方要求的游戏,以便被授权方能按其计划,将游戏开展测试,若因授权方原因造成游戏未按准时提供的,被授权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授权方须将已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给被授权方。

……6.费用、结算及支付。

6.1因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游戏收取,被授权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授权方40万美元的授权金。

6.1.1在本协议生效后,被授权方在收到授权方提供的INVOICE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授权方授权金12万美元;

6.1.2游戏之Android及IOS操作系统任一版本于任一授权地区内正式收费运营后,被授权方在收到授权方提供的INVOICE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授权方授权金12万美元;

6.1.3游戏之Android及IOS操作系统两个版本于任一授权地区内均正式收费运营后,被授权方在收到授权方提供的INVOICE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授权方授权金16万美元;

6.1.4游戏之Android及IOS操作系统任一版本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正式地区内正式收费运营后满六个月LTV未满人民币60元的,授权方在收到被授权方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授权方支付20万美元;

……6.3被授权方按以下方式支付30万美元作为预付分成金。

6.3.1在本协议生效后,被授权方在收到授权方提供的INVOICE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授权方预付分成金9万美元;

6.3.2游戏之Android及IOS操作系统任一版本于任一授权地区内正式收费运营后,被授权方在收到授权方提供的INVOICE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授权方预付分成金9万美元;

6.3.3游戏之Android及IOS操作系统两个版本于任一授权地区内均正式收费运营后,被授权方在收到授权方提供的INVOICE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授权方授权金12万美元;

6.3.4第6.3条所称之预付分成金将用于冲抵被授权方应向授权方支付的收入分成。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应支付给授权方的收入分成超过预付分成金金额,则预付分成金全部扣除后,超过部分按照本协议第6.4条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无论任何原因,本协议终止或提起解除的,授权方应将剩余未抵扣完毕的预付金退还给被授权方。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瑞娱公司、智美公司授权代表在协议尾部签名并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2017年8月21日,智美公司向瑞娱公司支付了21万美元。

2018年12月17日,瑞娱公司、快游公司共同向智美公司发出《主体公司变更说明》。

该说明记载:瑞娱公司系快游公司全资子公司,2017年12月,母子公司对于经营的现有业务做切割专利。

《九剑魔龙转》(又称魔君)这块游戏的整体收益权从瑞娱公司转移至快游公司拥有,因此,智美公司支付的此款游戏21万美元同样转至快游公司。

快游公司、瑞娱公司向智美公司确认合同主体变更为快游公司。

2019年8月28日,智美公司向瑞娱公司发出《游戏〈九剑魔龙转〉退款敦促函》。

该函主要内容为:根据双方在2017年6月1日签订的独代协议第4.1条的约定,瑞娱公司应在2017年7月30日前向智美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游戏。

智美公司已经按协议支付了预付分成金9万美元及授权金12万美元。

鉴于瑞娱公司未提交任何游戏,原协议已终止,现要求瑞娱公司退还预付分成金9万美元及授权金12万美元。

瑞娱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智美公司。

2019年,快游公司向智美公司发出《询证函》,该函记载:截至2019年11月30日,与智美公司合作至游戏“手游-九剑魔龙传”未上线,快游公司2017年度预收智美公司游戏版权金12万美元、预付分成款9万元,合计21万美元。

2018年12月27日,快游公司、瑞娱公司联合向智美公司出具了《主体变更说明书》……智美公司支付的《九剑魔龙传》21万美元预付款转至快游公司。

2020年1月3日,智美公司回复:本案第2条第一款第2点中,漏写了第一笔预付分成金:在本协议生效后,被授权方在收到授权方提供的INVOICE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授权方预付分成金9万美元。

此笔预付分成金已由智美公司支付。

2020年1月7日,智美公司、瑞娱公司、快游公司共同签署《协议主体变更确认书》。

该确认书记载:各方知悉,并鉴于:1.2017年6月1日,智美公司与瑞娱公司签订了手机游戏《九剑魔龙传》的独代协议。

2.2017年8月21日,智美公司依协议约定支付了瑞娱公司预付分成金9万美金和版权金12万美金,共计21万美金。

3.2018年12月27日,瑞娱公司和快游公司向智美公司发出《主体公司变更说明》,确认协议主体由瑞娱公司变更为快游公司,智美公司支付的21万美金已转至快游公司。

智美公司、瑞娱公司和快游公司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1.智美公司确认并同意:自2018年12月17日起,协议主体由瑞娱公司变更为快游公司,瑞娱公司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均转让至快游公司,瑞娱公司不再履行协议义务和享有协议权利,快游公司替代瑞娱公司履行协议义务和享有协议权利。

自2018年12月17日起,协议主体双方变更为智美公司和快游公司,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协议履行、变更、终止等全部协议内容均由快游公司和智美公司履行。

2.三方协商确认,协议已经终止,协议终止事宜由快游公司和智美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处理。

3.本确认书于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尾页加盖有瑞娱公司、快游公司、智美公司公章并有授权代表签名。

庭审中,智美公司明确本案人民币兑换美元利率是按照起诉的时间确定的,即按7.159的利率计算;

迟延返还的利息从2020年1月7日起诉,因为,2020年1月7日签署《协议主体变更确认书》时即明确协议已经终止,且智美公司在2019年8月28日已发函要求快游公司退款;

利息的利率是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是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快游公司是否应向智美公司返还21万美元及其利息。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案独代协议签订于2017年6月1日,《主体变更确认书》签订于2020年1月7日,智美公司于2020年3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故,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涉案独代协议签订及纠纷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次,本案智美公司系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案法律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

本案系智美公司以快游公司违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为由,提起的合同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涉案合同第11.1条约定“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且瑞娱公司、快游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快游公司是否应向智美公司返还21万美元及其利息,根据智美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涉案独代协议约定瑞娱公司授权智美公司在香港等地区独家代理手机游戏《九剑魔龙传》,即授权智美公司在授权地区独家使用游戏软件的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双方就游戏许可费及游戏分成款等进行了具体约定,故涉案独家代理协议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所负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智美公司、瑞娱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签订涉案独代协议,2020年1月7日智美公司、瑞娱公司、快游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主体变更通知书》,确认书中明确记载了涉案独代协议的签订时间、合同款支付时间及合同款数额、性质等,三方同意并确认涉案独代协议的主体变更为智美公司、快游公司,并明确约定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协议履行、变更、终止等全部内容均有快游公司和智美公司履行;

该确认书经三方盖章,已生效。

因此,根据合同法八十八条的规定,瑞娱公司在涉案独代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已概括转移给了快游公司。

第二,关于合同履行情况。

快游公司、瑞娱公司在2018年12月17日向智美公司出具的《主体变更说明书》、快游公司向智美公司发出的《询证函》以及三方签署的《协议主体变更通知书》中均确认智美公司向瑞娱公司支付的21万美元(即9万美元预付分成款及12万美元授权金)均已经转至快游公司,可见,快游公司对智美公司已支付涉案独代协议项下9万美元预付分成款及12万美元授权金无异议。

智美公司主张瑞娱公司、快游公司未按照涉案独代协议第4.1条约定在2017年7月30日前交付符合协议约定的游戏,快游公司在《询证函》亦明确确认涉案游戏截至2019年11月30日仍未上线;

快游公司对其已履行涉案合同项下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但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合同履行等相关证据。

故,本院认定快游公司未按涉案独代协议的约定履行交付涉案游戏的义务。

第三,《协议主体变更通知书》第3条约定涉案独代协议已经终止,协议终止事宜由快游公司及智美公司按照涉案独代协议约定的内容处理。

涉案独代协议第4.1条约定,快游公司应在2017年7月30日前,向智美公司提交能符合被授权方要求的游戏,若因快游公司原因造成游戏未付准时提供的,智美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快游公司须将已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给智美公司。

如前所述,智美公司已支付合同款21万美元,而快游公司未按涉案独代协议的约定履行交付涉案游戏的义务,依据《协议主体变更通知书》第3条以及涉案独代协议第4.1条约定,快游公司应当向智美公司返还已收取的21万美元。

第四,关于迟延还款的利息。

虽然智美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瑞娱公司发函要求其在收到函件之日其3个工作日向智美公司退还21万美元,但《协议主体变更通知书》第1条明确约定智美公司确认并同意2018年12月17日起涉案独代协议主体由瑞娱公司变更为快游公司,协议履行、变更、终止等全部内容均自2018年12月17日起由快游公司、智美公司履行。

结合2018年12月17日,快游公司、瑞娱公司联合向智美公司出具《主体变更说明》,本院认定,瑞娱公司在涉案独代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已于2018年12月17日概括转移给了快游公司。

因此,智美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瑞娱公司发出的退款敦促函不能视为对履行涉案独代协议的有效催告,且快游公司、智美公司在《协议主体变更通知书》并未就21万美元的返还等事宜作出具体约定,智美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此前已经催告快游公司返还涉案合同款,因此,智美公司主张从2020年1月7日计算21万美元的利息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快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智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预付分成款及授权金共计21万美元。

二、驳回智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1.5元,由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智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智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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