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14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东关海蚂蚁百货商店,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958号万达广场2F2030号。
经营者:邓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 被告奎文区东关海蚂蚁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