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076号 原告: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北环路9108海能达大厦501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清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启明,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言荣,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乐,女,汉族,系四川大学教职工。
第三人:谌晓清,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学、第三人谌晓清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深圳市安智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