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199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65297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完达山林海液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英雄街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3695229644Y。
法定代表人:曹利平。
被告:河北鼎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07LCKWXC。
法定代表人:韩永锋。
被告:安徽省临泉县金黄山商贸有限公司解放南大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解放南大街东侧物价局家属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Q6TQ66。
法定代表人:程记冰。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完达山林海液奶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鼎力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临泉县金黄山商贸有限公司解放南大街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