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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仑苍王明艺灯饰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223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仑苍王明艺灯饰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安市仑苍王明艺灯饰店;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23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明,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王明艺灯饰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仑苍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1A2AD3X。

经营者:王明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淑玲,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仑苍王明艺灯饰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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