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4244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636841165。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辉,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庐城镇好又多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312号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4MA2P87313R。
经营者:王良勇,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庐江县庐城镇好又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请求撤回对被告庐江县庐城镇好又多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庐江县庐城镇好又多购物广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