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82号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婧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乐飞,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爱尚炒米粉餐饮店,经营场所洛阳市涧**七里河南场中街**。
经营者:李梦辉,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爱尚炒米粉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