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59号 原告:黄振波,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帝煌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港建材城市场********。
经营者:陈燕泉。
被告:南安市帝煌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镇省东村龙头**。
法定代表人:郑周荣。
被告:郑周荣,男,汉族,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县/div>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青白江区帝煌卫浴经营部、南安市帝煌卫浴发展有限公司、郑周荣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白江区帝煌卫浴经营部、南安市帝煌卫浴发展有限公司、郑周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