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16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慧,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七凤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南安市九都镇美星村宋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MP034J。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司执行董事。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省泉州七凤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2020年10月20日,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福建省泉州七凤凰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2020年10月21日,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泉州七凤凰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