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6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芳欣床上用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西环路鑫龙小区门口**。
经营者:王洪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芳欣床上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