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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南宁市华鑫威进口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1民初713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南宁市华鑫威进口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南宁市华鑫威进口水果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初713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羽扬,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华鑫威进口水果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宁市江南区。

经营者:凌春华。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南宁市华鑫威进口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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