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91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邻你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桫椤路上段1号。
负责人:余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淑敏,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红光镇港通北一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淑敏,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世伴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贸易南路254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纪鹏,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鑫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杜家镇。
法定代表人:孟凡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极,黑龙江何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盛多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杜家镇曙光村。
法定代表人:权吉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极,黑龙江何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邻你超市、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伴供应链有限公司、五常市鑫禾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盛多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邻你超市、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伴供应链有限公司、五常市鑫禾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盛多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