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586号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楼**206-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56333713。
法定代表人:刘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典(特别授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圆圆,湖南天润人合(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城区佳美牙科诊所,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M27UY31。
经营者:毛仕进。
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城区佳美牙科诊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文利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法官助理李炜书记员黄晓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