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947号原告:李殿忠,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要忠,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任荣百货超市,经营者任荣荣,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华东有色金属城宁波路****。
原告李殿忠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任荣百货超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李殿忠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殿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殿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殿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