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7097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顺欣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4栋408室之109。
法定代表人:钟建山。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诉被告广州顺欣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于2020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