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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销合作社宫家庄综合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54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销合作社宫家庄综合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销合作社宫家庄综合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4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巧伟,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销合作社宫家庄综合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宫家庄祥和路与康富街交叉口东北角。

负责人:刘明柱。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销合作社宫家庄综合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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