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801号之一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8559(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K。
法定代表人:徐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坤,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妹子,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桂阳县,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妹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联斌独任审判,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