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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玉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702号
案件名称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玉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胡玉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702号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玉芬,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范本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玉芬、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嘉骏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慧书 记 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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