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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小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68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小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沈小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68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小桃,女,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小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嘉骏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慧书 记 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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