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433号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邹宇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女。
被告:义乌市卓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张启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西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序鹏,男。
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卓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