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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沂南县超越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54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沂南县超越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沂南县超越日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54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营,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超越日化店,住所地沂南县铜井镇驻地。

经营者:李春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沂南县超越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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