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496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龙源副食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西外环路与此同335省道路交汇。
经营者:武光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龙源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