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522号 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55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仲华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火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东门路41号1号楼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钟长洪,总经理。
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火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案件审过程中,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四川火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