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6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连岗乡平山村。
法定代表人:郑会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米厂。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郭东街乐哈哈便利店。
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郭东街**。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云华,女,汉族,1972年10月22日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
原审被告:大连艳国农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润万家。
法定代表人:滕润香,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郭东街乐哈哈便利店、原审被告大连艳国农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预交1300元,退返上诉人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