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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福州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民终6941号
案件名称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福州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福州米厂;大连市甘井子区郭东街乐哈哈便利店;大连艳国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6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连岗乡平山村。

法定代表人:郑会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米厂。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郭东街乐哈哈便利店。

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郭东街**。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云华,女,汉族,1972年10月22日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

原审被告:大连艳国农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润万家。

法定代表人:滕润香,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郭东街乐哈哈便利店、原审被告大连艳国农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预交1300元,退返上诉人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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