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727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凌芸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坑路东五巷**永和居**社会信用代码:×××R3U。
法定代表人:陈晓贤。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凌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