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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县乡饮供销合作社第一综合商店、宁阳县乡饮供销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91民初97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县乡饮供销合作社第一综合商店、宁阳县乡饮供销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乡饮供销合作社第一综合商店;宁阳县乡饮供销合作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973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乡饮供销合作社第一综合商店,住所地宁阳县乡饮乡乡饮村。

负责人:刘凤英。

被告:宁阳县乡饮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宁阳县乡饮乡。

法定代表人:刘军。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县乡饮供销合作社第一综合商店、宁阳县乡饮供销合作社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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