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328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哲、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济辉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名兰,总经理。
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济辉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济辉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迟延履行利息。
经本院执行查明,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认在本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不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 泰审判员 彭 多审判员 王传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