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民初51644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楼二层2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8792586F。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芳仪化妆品工作室,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27号紫荆城1层A1O9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TG2H37。
经营者:许晓红。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芳仪化妆品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HERBACINCOSMETICGMBH(以下简称“荷巴欣公司”)系第1616967号“HERBACIN”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包括第3类的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液,护手霜等,有效期限自2001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
2019年9月10日,荷巴欣公司出具授权确认函,确认自2012年9月5日起,原告为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享有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行政投诉、公安举报在内的各种法律手段保护上述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受他人侵犯,并享有与之相关的全部实体和程序权利,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HERBACIN品牌自1905年在德国创立以来,产品以源自自然的全新护理配方而闻名,并且经过德国皮肤科医学成分测试,不含矿物油,不添加任何动物成份,符合德国严苛的生产标准与效果证实,即使是最敏感性的肌肤也可以放心使用。
上述商标经过品牌方长期、持续的使用及广泛的宣传,已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原告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在紫荆城美妆天地市场内经营的“芳仪美妆”的店铺销售了标有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护手霜。
被告在深圳人流量极大的明通化妆品市场内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谋取高额利益,性质恶劣,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616967号“HERBAC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中的护手霜等,有效期限自2001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
2019年9月10日,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授权确认函》,载明:自2012年9月5日起,本公司已经许可并持续许可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在各注册商标所注册的所有商品上,独占使用下表所列的注册商标,直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同时,自2012年9月5日起,本公司已经授权并持续授权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行政投诉、公安举报在内的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所有本公司持有的下表所列注册商标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受他人侵犯,并享有与之相关的全部实体及程序权利,直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该授权书列表中包含了第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
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公证处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粤江江门第3991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实:2019年12月4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陪同下来到位于深圳市振华路紫荆城美妆天地内的一间店铺,该店铺标有“芳仪美妆”字样的招牌(编号A109-B),在该店铺内选购了一款商品,用微信支付了购买该商品的款项。
购买的商品交由公证人员保管封存,并由公证人员对手机支付的账单详情进行拍照。
庭审时,当庭拆封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封存实物,该封存物内内有护手霜一支,产品上印有“herbacin”标识。
经原告辨认,该产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原告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提交了百度百科查询网页打印件,简介中载明:herbacin(贺本清)德国小甘菊,1905年创立于德国中部的herbacin德国小甘菊,位于德国风景秀丽的图林根州自然保护区赫塞尔河畔……一百年来,herbacin德国小甘菊就以其自行种植产品所需的植物而闻名全欧洲,而依传统配方制造产品,不但是德国的经典护肤品牌,更是欧洲人手一款的经典护肤品牌……原告为证明损失,提供了其官方旗舰店“herbacin官方旗舰店”网页快照,显示75ml的护手霜单价为59元。
另查明,深圳市福田区芳仪化妆品工作室成立于2019年9月17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27号紫荆城1层A1O9B,经营者为许晓红,经营范围为生活日用品、化妆品。
原告为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提交了公证费发票(7440元,共九份公证书),并确认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827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公证书及所附实物、网页打印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公证书发票、商事登记簿查询单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616967号“HERBACIN”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经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就侵犯第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护手霜,与第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第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字母组成相同,仅有大小写的差异,应认定为与第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相同。
原告确认被控侵权护手霜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店铺的地址与被告注册地址一致,店铺名称与被告的字号一致,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由被告销售。
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第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失金额问题,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所得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
关于合理开支,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公证书中亦证实取证购买花费22元,该部分合理费用(共计849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芳仪化妆品工作室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第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芳仪化妆品工作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芳仪化妆品工作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849元;
四、驳回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96元,原告负担人民币20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