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6628号 原告:成都低卡博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
法定代表人:陈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执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高新区芳草如意付食店,经营场所成都市高新区彩虹街**。
经营者:刘成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欢,女,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v>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梦瑶,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舒照琼,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裁定理由:本院依法向原告成都低卡博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司送达了相关律文书,原告成都低卡博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成都低卡博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低卡博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成都低卡博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成都低卡博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