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5民初129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城区华丽灯饰批发部,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星光家园灯饰界****。
经营者:宋丑罗。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城区华丽灯饰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原告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