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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6866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6866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199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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