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1637号 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院城建北苑大酒店内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1390387Q。
法定代表人:马海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城iv> 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平邑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
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