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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樊某某、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94339395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7088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樊某某、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943393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樊某某;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088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女,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明、侯倩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某某、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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