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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人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040号
案件名称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人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人汇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040号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陈启龙。

被告:贵州贵人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罗锡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人汇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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