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040号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陈启龙。
被告:贵州贵人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罗锡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人汇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