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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卫辉市吉东中州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03知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卫辉市吉东中州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卫辉市吉东中州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5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妍妍,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鹏东,律师。

被告:卫辉市吉东中州百货超市(个人经营),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城郊乡人民路南段水晶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81MA47WL7G86。

负责人:刘吉东。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卫辉市吉东中州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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