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产业聚集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源市大雄鹰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轵城镇新安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源市大雄鹰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专利权人拟提起专利确权的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1执17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马光祥书记员胡颖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