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5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妍妍,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鹏东,律师。
被告:卫辉市南站老中州百货超市(个人经营)负责人:刘中林。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卫辉市南站老中州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