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刑更2825号罪犯虞会,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
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黔03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5000元。
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以(2017)黔刑终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黔0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判决虞会连带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0000元;
虞会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00元。
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虞会在服刑期间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共获三个表扬。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虞会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